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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披露成本仍乏硬性约束 或将再制定新规解决

国家电监会今天在其网站公布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宣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与去年11月23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输配电成本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比较,一个最为明显的变化是征求意见稿中“罚则”部分的消失,取而代之以“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而就在去年,“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披露成本信息最高被罚50万”,曾是各大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但记者同时注意到,《办法》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情况制定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披露办法”,取代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电网企业按照规定报送输配电成本资料。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电网企业报送和披露的输配电成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据此,具体罚则的制定或将交由“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披露办法”继续完成。


无论如何,《办法》确立的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和支出情况,输配电成本发生的重大变化和事项实施监管,对影响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的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实施监管,要求电网企业及时、准确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并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一系列规定,都预示着中国的电力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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